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形式大致有三种:
1内地用人单位直接雇用香港居民:内地用人单位应当与被直接雇用的香港居民签订劳动合同;
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居民;
3境外或台港澳地区单位向内地单位派遣香港居民:受境外单位派遣的香港居 民,不需要与接受派遣的境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境外单位需要出具派遣 证明,且境外单位应与境内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香港居民在内地寻求工作机会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例如由他人介绍或通过招聘网站搜索,也可以委托求职中介机构。
根据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同年8月23日起,各地不再 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需再申请办理。2018年7月28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 就业证》仍可作为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
自2018年8月23日起,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废止。根据就业促进司同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 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有关事项通知》),在内地求职、就业的香港居 民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回乡卡等)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 项业务,以工商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纪录 等作为在内地就业证明材料。
目前,各地正处于根据有关事项通知完善相关制度的过渡阶段,香港居民来内地工作将被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内地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 登记。然而,每个地区的具体执行状况不同,来成都工作的香港居民若意欲了解详细情况,可咨询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28)123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简称《办法》),以及《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香港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领取《港澳 台居民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只要在内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即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若申领人未满十六周岁,可由监护人 代为申领。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 领居住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本人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 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以及
就业证明或者就读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 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持有居住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适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以及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一系列公共服务;另外,还能 享受出行、住宿、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诸多便利。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需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有关《办法》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国务院办公厅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香港居民在与成都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了解具体条款,包括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薪酬构成、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奖金及花红制度(如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试用期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资金额、加班费、各种生活补助(如有)的发放和计算方法应在劳动合同中书面明确列出,避免口头承诺。
香港居民在成都工作,还需要了解用人单位为香港居民缴纳社会保险和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
香港居民要留意用人单位是否为其提供在内地工作的住房,或者租房的补贴,同时应事先了解居住地附近的环境、交通是否便捷及治安情况。
依照《就业管理规定》,内地用人单位与聘雇的香港居民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每个地区的具体执行政策不一。
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可以分为六种: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香港居民在内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香港居民在内地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但未就业的,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香港大学生在内地就读的,与内地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
香港居民已在境外或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由于成都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香港居民或者其用人单位应不时留意有关措施的进一步公布,以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社会保险分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成都市缴存社会保险费用的标准请参照本册子第六章「营商投资」相关内容。有关在成都的执行情况,可咨询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28)123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意见》要求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政策规定。根据这一政策,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同胞,均可按照内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同胞,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接手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关《意见》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公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香港居民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境内和境外 取得的工资薪金,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香港居民不受雇于内地企业,且在内地停留时间在任何12个月内不超过183天,并且其工资薪金不是由内地企业或常设机构支付或负担,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税收安排」),则其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欲了解「中国—香港税收安排」,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香港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首先划分来源于境内或境外:
个人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
个人实际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其次,根据个人实际在内地居住时间确定纳税义务,一般雇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具体纳税计算方法见下表:
境内居住时间 | 境內支付部分 | 境外支付部分 | 通用公式(应纳税额) | ||
---|---|---|---|---|---|
境內所得 境內支付 | 境外所得 境內支付 | 境內所得 境外支付 | 境外所得 境外支付 | ||
不超过 90/183天 (如适用税收协定*) |
征税 | 免税;适用相关税收安排中董事条款的高管需要征税(见注1) | 免税 | 免税 |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 ÷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x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
超过 90/183天但不满1年 (如适用税收协议) |
征税 | 免税;适用相关税收安排中董事条款的高管需要征税(见注2) | 免税 | 免税 |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
满1年但不满6年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免税 |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1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 ÷ 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x (当月境外工作天数 ÷ 当月天数)〕 |
6年以上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当月境内工资薪金外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注 1:(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注 2:(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x 〔1 -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x (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香港居民直接由内地用人单位雇用,只在内地任职
香港居民由内地用人单位直接雇用的,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发放。如其源于境内的工资所得,需要全部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由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10月1日(含)后,香港居民在内地取得的工资薪金,按月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5,000元。此外,对香港居民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补贴、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补贴的类别包括:住房补贴、 伙食补贴、洗衣费、到内地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收入、探亲费、个人语言培训费以及子女教育费补贴。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见下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部分 | 45% | 15,16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 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在内地设厂的港商,不论其是否常驻内地,也不论是否在企业账簿中记载,其取得股息、红利等应按取得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税,而且取得的董事 费收入、工资、薪金等所得项目应按个人所得税缴纳。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详细信息可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电话:(028)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欲了解《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香港居民子女可在内地接受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和大学教育。
香港居民的子女需要在成都市的幼儿园就读的,可以自行选择到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也可以选择报读国际学校(即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幼儿园的入学要求一般会在教育局/学校官方网站上公布。香港居民学生的父母或在成都的监护人须详细了解各学校的学制、收生要求、申请所需时间及收生时间等细节,以决定有关的入读安排。如果选择至国际学校就读的,可按照个别学校的具体要求提出申请。
欲了解教育部公布经批准设立的成都市国际学校名单和经成都市教育局公布各区县的幼儿园名单,请参考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成都市教育局网站:
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成都市教育局需要在成都市的中小学就读的香港居民,可以选择到居住地附近的中小学,也可以选择到国际学校就读。香港居民学生的父母或在成都的监护人须详细了解各学校的学制、收生要求、申请所需时间及收生时间等细节,再决定有关的入读安排。
欲了解申请来成都上中小学的更详细信息,可以参考成都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网站和成都市教育局网站:
成都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成都市教育局如果选择就读国际学校,可按照个别学校的具体要求提出申请,由国际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录取。香港学生中途转学至国际学校就读,一般需要提供成绩单并参加国际学校自行组织的入学考试。
欲了解教育部公布经批准设立的成都市国际学校名单和成都市接收境外外国中小学生学校名单,请参考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成都市教育局网站:
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成都市教育局香港居民欲报考内地学校,可报名参加内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生考试。报考要求如下:
完成香港注册中学已注册的中六课程(或内地高中三年级)的学生或以上学历。如现正就读上述课程,须提交由校方出具的在学证明文件;
须符合个别招生学校或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如有);以及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考试内容和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
欲了解更多考试报名相关信息,请参考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以及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此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72号)的规定,自2012年起,部分院校(例如四川省的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及四川师范大学;重庆市的西南大学、重庆大学及西南政法大学;陕西省的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大学等;云南省的云南大学及云南师范大学)可免笔试录取符合其规定条件的香港学生。录取要求各院校本科专业各不相同,具体应参考各院校的招生简章。
详情可参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局网站和成都市教育局网站:
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教育局成都市教育局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已下发到各地方财政部门、教育局和各直属高校,为到内地就读的港澳学生专门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参照内地学生奖学金政策体系为港澳学生增设「特等奖」,并增加了港澳学生的奖学金名额及大幅提高了奖学金奖励标准。欲了解上述《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请参阅教育部的公告:
教育部2004年7月11日,内地与香港已经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备忘录),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达成共识。
根据备忘录,内地和香港会确定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学校,并定期更新。认可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仅包括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将被对方认可。具体内容包括:
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学位或者进行职业学习。
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香港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
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已获得由认可的香港高等学校颁发的荣誉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双方将尊重两地的高等学校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欲了解备忘录的具体内容,请参考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