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9月1日实施。重庆市内所有公安户籍窗口均可受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证件持有人可在重庆市内享受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13项便利。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自2019年6月1日起,重庆市所有公安户籍窗口均可受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在渝港澳台居民就近办证将更加便捷。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有连续就读的,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根据《办法》规定,主要分为五步:
第一步,受理点申请。申请人带齐证件材料,向重庆市居住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申请领取,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登记表》。
第二步,交验证件材料。申请人交验本人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三步,现场采集信息。对于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第四步,缴纳工本费。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步,受理点领取。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受理点核验幷领取证件。
根据《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为更好的服务、便利港澳台居民用证,重庆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时限为15个工作日(同重庆市居民身份证领取时限)。下一步,将参照居民身份证办理方式,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和领证时限,在有条件的区县公安机关受理点开通办证“绿色通道”,推出照相“多拍优选”等服务措施,满足港澳台居民个性化需求。
根据《办法》规定,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重庆市公安局将严格执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将积极与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核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不乱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港澳台居民额外负担。
根据《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功能有两个方面:
一是法定身份证件功能。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
二是享受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功能。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以及义务教育、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在内地(大陆)住宿旅馆、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作、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年满65周岁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乘坐重庆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相关优惠等13项便利。